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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業移民計劃 (來港投資計劃)
此計劃為有意根據一般就業政策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投資(即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講述相關入境安排,七年後便可申請香港永久居身份證。
此項計劃不適用於:
1. 內地居民(如擁有第三國永居則例外);
2. 阿富汗、柬埔寨、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申請資格
投資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1.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2.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3.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 (例如:在香港成立公司,有一定的營業額、稅收)。
適合人群
已經在香港創辦公司,或打算到香港開辦、參與初創公司的經營者、合夥人,有關項目的主要研究人。
申請流程
1. 遞交移民申請人資料及檔案以供移民顧問及律師做初步評估;
2. 經初步審閱後簽署辦理合同;
3. 申請辦理海外永久居留身份文件;
4. 提交及辦理商業香港投資移民簽證計劃書及申請表格;
5. 提交及辦理香港投資移民的申請表;
6. 申請獲批後,立刻可辦理香港居民身份證;
7. 七年後條件符合即可申請香港永久居民。
逗留期限
獲批准來港的投資人士,以就業身份在港逗留。逗留期限屆滿前四個星期內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以便在港投資。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有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常常以2-2-3年的模式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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